精密模具
新闻资讯
- 九一制品厂最新电视剧 - 九一制品厂最新电视剧官方老版别下载V
- 宁波方正:到现在公司下半年新接模具订单与去年同期根本相等
- 911制品厂麻花九么V1
- 【招商策略】OpenAI发布完整版o1模型聚焦国内外商业航天新征程——全球产业趋势跟踪周报(1210)
- 天龙股份收盘上涨262%翻滚市盈率3485倍
联系我们
联系人: 黄先生
手机: 13553877099
电话:
黄先生:13553877099
hmr@mxjpm.com.cn
吴小姐:18928238486
wby@mxjpm.com.cn
邮箱: hmr@mxjpm.com.cn
地址:
横沥工厂:广东省東莞市横沥镇水边職教城高訓中心
常平工厂: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白花沥村六横路天图斯工业园第9栋101号
年终关账:谨慎跨年暂估入账规避涉税风险!
“暂估入账”作为一种会计解决方法,常用于企业在采购货物已入库但发票尚未到达,或费用已支出但发票未取得的情况下。
暂估入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让会计核算和业务实际相符,能避免因为前期发票未到导致多交税。
“暂估入账”是有真实业务、有合同、有采购、有费用发生,只是发票没到,并且能合理预估暂估金额,这样才是合规的暂估。不能为了调节利润做虚假暂估,把暂估当成逃避交企业所得税的手段。
一、存货暂估:在货到单未到的情况下,企业要对存货进行暂估入账。按合同价格或同类商品的市场行情报价等合理方式估计存货成本。
二、固定资产暂估: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经计提的折旧额。
三、费用暂估: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这些费用已发生,需要确认相应的费用。能够准确的通过合同金额、以往缴费金额或其他合理估计的金额进行暂估入账。
例如,企业2024年12月购进一批原材料,合同约定价格为10万元,年末材料已入库但发票未到。
3.2025年5月31日汇缴之前取得发票1200元(不含税金额),先冲销之前暂估
6.由于上年度少暂估,导致少转20000元成本,多缴企业所得税20000×25%=5000元
例如:2024年12月,甲公司发生了一笔100万元的咨询费(企业线日,企业尚且还没有取得费用发票。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专员将这笔费用记录在2024年12月的销售费用。
如果发票开具日期为2024年12月(企业1月取得发票),财务专员取得发票后直接将发票附在2024年12月对应的凭证后面。企业无需进行调账、调表、调税。
如发票开具日期为2025年1月,可比照上述操作处理,把发票附在2024年12月份对应的凭证后面,同时会计专员在摘要或发票后面用文字备注下原因。企业无需进行调账、调表、调税。
如发票开具日期为2025年6月,由于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2025年5月),甲公司未能取得发票,所以要对这笔100万咨询费做纳税调增。
2025年6月,甲公司取得这笔咨询费的发票后,应将这笔费用追溯至2024年度税前扣除。可向税务申请退税,也可将这100万元费用留待2025年扣除。
总之,企业在年末暂估的费用成本,只要在次年5月31日前(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收到发票的,就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就需要做纳税调增。
原暂估的分录:借“管理费用 - 业务招待费10000”,贷“其他应该支付款 某客户- 10000”,
冲销原暂估分录:做相反的分录,金额用红字(负数)表示,即借“管理费用 - 业务招待费 -10000”,贷“其他应该支付款 某客户 -10000”。
第二步:再按照发票金额重新入账,假设发票金额为12000元,分录为借“管理费用12000”,贷“其他应该支付款12000”。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涉及损益类科目需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替代,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000”,贷“其他应该支付款12000”,再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结转至“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
税务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可以追溯到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期不允许超出5年。如追补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直接在发现当期用红字分录冲销多计提的费用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差错重大,需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
在汇算清缴后发现,理论上应做更正申报,但在真实的操作中,若金额较小,会计上可在当期冲减,年度汇算时根据详细情况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如果汇算清缴时没有纳税调增,被税务机关发现后,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若企业在60天内不能换开、补开或提供支出真实性的证明材料,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同时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甚至导致行政及刑事责任。